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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通视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Ata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 5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 6
四、结论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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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
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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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就本次预留授予提供的
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必备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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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
议案。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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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 3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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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6 元/股。上述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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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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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

                                                          谢   静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