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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通视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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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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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16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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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2年9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定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

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2年9月23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

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2
                                                                 法律意见书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

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37,655,2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827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42,200,8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1004%。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

会议。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4.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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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4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9《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6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4,46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627%;弃权 5,8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1,245,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47%。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1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7,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982%;

反对 38,945,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700%;弃权 1,38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2%;反对35,72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410%;弃权1,3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79%。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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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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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谢    静



                                             经办律师:

                                                            马玲玉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