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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2月)2017-03-01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

 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含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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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

 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二)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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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 万元;

        (五)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八)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的

 内审工作小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工作小组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且导致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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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导致公司财务数据需要进行重

 大会计差错处理,进行道歉公告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作为公司内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标准。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审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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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审工作小组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公司股价大幅波

 动等;

        (二)主动纠正和弥补损失的;

        (三)确因客观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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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定进
 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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