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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2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项及
建设期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
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数字视觉制作基地建设项目”中投资细项的调整是公司根
据行业发展态势、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
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合理布局,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项目投资细项的调整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对“数字视觉制作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
“信息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进行调整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
是出于保证项目质量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
三个项目的建设周期进行调整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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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帆                    李巧仪                    罗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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