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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3月)2017-03-22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成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成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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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总经理人选、
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
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方式、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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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
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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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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