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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1月)2018-01-25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
                                (2018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证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
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3)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报送负责人及信息报送专员;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其中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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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应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部署。
下属企业各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应在制定时报公司审核
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按月向本公司上报经营成果及有关财务资料,提
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将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发生及
进展、变化情况上报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须提前上报本公司征询意见,并
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以保证符合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要求和上市公司
监管的要求。本公司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的情况履行不同的审批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计划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等的决定;
    (3)订立重要合同(包括意向性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可能对投资企业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上市公司证券或衍生品种交易产
生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下属企业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持有股权或者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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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及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13)企业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上述事项中的交易性事项,将根据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利润、
净资产值、主营收入等指标,以及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等,履行不同的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交易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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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还应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确保本企业
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的及时获取,及时上报本公司,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整
体目标不一致,违反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情况,避免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影响,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本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
建立信息内部沟通机制和信息平台,进行快速有效的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企业每月定期向本公司提供的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临时事件的报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包含不限于书面方式、电话方式、会议
方式、即时通讯工具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报
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书面(包括决议、合同、意向性文件,批复、
法律文书,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提交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需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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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向三会分别汇报。

       第十五条 各下属企业作出重大经营决策之前上报本公司征询意见时,应
提供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企业经营的
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下属企业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管、重要事件的参与人员、重要事
项的知情者对其所在企业的重大事项均负有报告义务(具体责任分工由各企业自
行确定),并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早发生的时间报告公司:

       (1)发生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
或者谈判时:
       (2)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本公司报告其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就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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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事宜;
    (6)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十八条 本公司(包括下属企业)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
一负责,所有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告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均由本公司证券部负责
办理。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不得自行披露企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提交公
开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公司(包括下属企业)重要信息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开披露前,所有因工作关系及其他原因知悉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予以登记,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者
在进行磋商、谈判等商务活动及会议、广告、宣传、学术等各种活动中,不得泄
露公司和下属企业尚未公开披露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数据。涉及公司和投资
企业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应敦促相关人员加强
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熟悉有关监管规定
和业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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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未按本
制度规定上报信息或上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违反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而
招致监管部门处罚、或给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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