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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18-02-10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18-013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1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
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0 人调整
为 118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486,667 股变更为 4,426,667 股,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86,667 股变更为 4,026,667 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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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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