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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18-053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福年广场 B4 栋 108 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584,317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9.68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人(该 6 人持有及代理了 7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40,201,884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5.00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5,382,43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8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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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本
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深圳市瑞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1,0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9%;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1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8%;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6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深圳市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相关还款安排为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55,4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10,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15%;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145,5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618%;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4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10,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02%;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3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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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萌迪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骆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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