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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8-08-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丝路视觉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丝路视觉
                                          2018 年上半年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
                                          要包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及决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展开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拟下半年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2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承诺的

                                     3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一)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延长锁定期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是     不适用
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珠峰基石、李朋辉、裴革新、何涛、王丹、董海平、
聚嘉投资、苏州亚商、南海基业、东方盈创和文化产业基金     已履行
                                                                  不适用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完毕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萌迪、董海平、裴
革新、丁鹏青、王琴、徐庆法、钟志辉、康玉路承诺:“除
已承诺的锁定期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4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东李萌迪承诺:若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人拟减持丝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丝路
视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丝
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
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不适用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整;丝路视觉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股东珠峰基石、文化产业基金、李朋辉、裴革新、何涛、董
海平承诺:若本企业/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丝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    已履行
                                                                  不适用
业/本人持有的丝路视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丝路视觉首次       完毕
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企业/本人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5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
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
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
(一)公司回购: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
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是   不适用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应于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
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义务,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6
(二)控股股东增持:1、控股股东是指公司股份挂牌交易
之日,按照持股数量计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公
司控股股东;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
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
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
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资金增持股
份,但在上述增持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
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
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公司
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值;(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其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


                                   7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
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再次依照本预案的规
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工作。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
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同时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目前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是   不适用
公司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
模、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8
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将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
的内容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他承诺

承诺内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函,承诺:
(1)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同业
竞争的情况。
(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
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
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是   不适用
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
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
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
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


                                    9
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是      不适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
                           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
                           6 号),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


                                    10
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
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

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
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
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
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
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
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建
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
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
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

       11
                           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
                           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
                           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
                           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
                           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
                           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
                           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
                           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
                           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
                           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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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顺明                     何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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