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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18-084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福年广场 B4 栋 108 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973,243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43.51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该 10 人持有及代理了 10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39,527,41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4.416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0,445,82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0950%。
                                       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除议案6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73,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7,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萌迪先生、陈延立先生、李朋辉先生、王秀琴
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李萌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2.02 选举陈延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2.03 选举李朋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2.04 选举王秀琴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罗维满先生、王义华女士、胡联全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罗维满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3.02 选举王义华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3.03 选举胡联全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60.7699%。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为李萌迪先生、陈延立先生、李朋辉先生、王秀琴
女士、罗维满先生、王义华女士、胡联全先生。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庆法先生、项兰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徐庆法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4.02 选举项兰迪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568,5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1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2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699%。

    公司股东大会收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递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余前锋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为徐
庆法先生、余前锋先生、项兰迪女士。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73,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7,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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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714,6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8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58,56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69,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6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58,56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骆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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