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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2019年8月)2019-08-16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
                            (2019 年 8 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丝

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以

下简称“《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或者“本计划”)。

    第二条 公司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是指符合本计划要求的

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核心人员”)通过员

工持股平台企业等适当主体投资、持有及退出公司创新业务子公

司股权或者权益的相关安排。

    第三条 公司推行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旨在以共同投资

和权益连结为纽带,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不断

尝试和探索视觉科技运用领域新兴业务发展方向,降低和管控公

司创新业务投资风险,强化公司团队的执行力和战斗力,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创新业务是指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

明朗、具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开发、未占有较大市

场份额或未拥有成熟产品与服务的业务。

    除此之外,以下业务也可作为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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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前公司已经投资但并未产生经济效益、需要进一步投

入的业务;

    2、目前与公司所处行业没有明显关联但未来可能存在关联

性的业务。

    第五条 公司核心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基层骨干人员;

    3、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创新业务相关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选

择与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创新业务项目子公司;对于

已经成立并存续的创新项目业务子公司,也可以引入员工持股平

台企业按照公允价格以增资、受让等方式参与投资。公司创新业

务项目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或者相关权益份额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确定,但原则上公司持股比例或者权益份额不得低于 70%。

    第七条 为确保本计划的管理到位有序实施,公司成立创新

业务项目跟投计划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各事业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负责制定计划的具体实施

方案和实施进度,审批、督促具体计划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参与公司创新业务项目,应当自

行筹资,自担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公司不得为

参与投资的核心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公司创新业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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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子公司也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及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

为基本定价原则。

    第九条 根据公司创新业务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由

公司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相关员工持股平台企

业的跟投出资金额、权益比例以及参与跟投核心人员名单及份

额,并可以根据创新业务项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与调

整。

    第十条 参与本计划的核心员工应根据公司创新业务项目跟

投计划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时、足额缴纳跟投款项。如逾期

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创新业务项目跟投计划领导小组有

权取消其跟投资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跟投份额或将其

份额授予其他符合条件的核心人员。

    第十一条 按照本计划设立的相关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持有的

公司创新项目子公司股权或者权益通过并购、转让等方式实现退

出时,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在取得收益并扣除各项运营成本、费用

后,按照跟投人员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或者

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投资实现退出之前,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或者基于核心人员申请的,核心人员在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的权益或者出资份额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或者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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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与本计划的核心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需要转让其在员

工持股平台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或者出资份额的,应当按照

其在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指定的其他核心人员或者其他

主体;

    2、参与本计划的核心人员在出现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主动

离职、被辞退或开除等)、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

其在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的全部权益应按照其在员工持股平台企

业实缴出资金额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价格由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回购或者由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指定的其他核心人员或者其

他主体受让。

    第十三条 参与本计划的核心人员的权利义务将根据本计划

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在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且

不得与本计划的规定规则相违背。

    第十四条 参与本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有权通过合法合

规方式退出公司创新业务项目,但公司对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持有

的相关股权及权益享有优先回购(优先受让)权,回购(受让)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回购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创新业务项目子公司满足独立上市条件的,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优先考虑及支持公

司创新业务子公司分拆独立上市。

   第十六条 本计划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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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与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个人所得税

等法律规定由员工承担的税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影响创新业务项目子公

司长远、健康发展或者根据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的情形,

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协助和配合,

并遵循公平、公正、共赢、有序的原则,协助公司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计划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不属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指导意见》中的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的规定如与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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