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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
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2020 年 12 月 28 日,并同意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10 万份股票期权,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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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田万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提名和聘任符合《公司法》、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该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
的能力;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田万军先生担任公司副
总裁职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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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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