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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0-12-2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
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
部门,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
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
并为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
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各方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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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
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公告前30日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后两个交易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独立董事及
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等
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
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相关独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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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聘任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等)以及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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