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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0-12-2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
   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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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内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
   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
   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
   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
   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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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
   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
   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
   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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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审计委员成员及
   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规程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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