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丝路视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3月制定)2021-03-06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
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
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
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1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
理念,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个人及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
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2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
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
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3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
 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
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

                                         4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特定对象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
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
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
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
见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7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