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3-20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1-028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164 名激励对象在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491,100 份,行权价格为 17.00 元/
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共分为三个行
权期,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9 日止。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
(二)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
相应报告。
(六)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七)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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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164 人,可申请可行权数量为 1,491,100 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注销 409,9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17.05 元/股调整为 17.00 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目前,公司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比例为 40%。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届满。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一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行权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
为不适当人选;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
二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股票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
管理人员情形的; 权期行权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6060.56 万元,相比 2019
不低于 15%;
三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净利润增长 117.66%。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
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1、2020 年度,146 名激励
对象考核评级 S≥85,满足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按照
S≥95、95>S≥85、85>S≥70、S<70。考评结果为
标准系数 1.0 行权。
S≥95,按照标准系数 1.0 行权、考评结果为 95>
2、18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S≥85,按照标准系数 1.0 行权、考评结果为 85>
果为 85>S≥70,按照标准
S≥70,按照标准系数 0.75 行权、考核结果为 S<70,
系数 0.75 行权以及 8 名激
不得申请行权。当年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S<70,
四
按照标准系数 0 行权,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相应尚未行权部分期权股
票。
3、14 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已
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
已获授未行权的剩余全部
股票期权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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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7.00 元/股。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
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 剩余未行权数量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万份) (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439.40 149.11 249.30
干员工
合计 439.40 149.11 249.30
*注:上述剩余未行权数量已剔除本次拟注销的 409,900 份股票期权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首次授予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9 日止。
6.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7.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五、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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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17,876,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
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由 2019 年度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因此,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为 P=P0-V=17.05–0.05=17.0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行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次行权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
市条件。
2.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如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1,491,100 份全部行权,公司净资
产将因此增加 25,348,700.00 元,其中:总股本增加 1,491,100 股,计 1,491,100
元;资本公积金增加 23,857,600.00 元。同时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
权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
绩指标等其他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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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九、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的16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1,491,100份,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经成就,未发生《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1,491,100份,同意公
司办理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二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16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
方式行权1,491,100份。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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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行权和解锁相关事项及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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