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参股子公司意在科技增资 并放弃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 汇报的基础上,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本次对意在科技的优先认缴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