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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8-28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
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应收债权
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
项: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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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申请 1,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此次授信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
担保期限为一年。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期限
不超过 2 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前述担保额度内,
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按照公司及丝路蓝与相关银行合同约定为准,在前述期限内,
实际授信、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 44,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6,000 万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
营的资金支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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