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2-045 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福年广场 B4 栋 108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049,276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27.67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2 人(该 12 人持有及代理了 12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32,545,9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7.25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03,3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42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其中,因为 1 疫情原因,公司独立董事罗维满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肖诚先生以腾讯会议方式 远程参会;监事余前锋先生因公务出差请假。)。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 议案。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2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80,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3%;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李 萌迪、王秀琴、康玉路、岳峰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肖诚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骆霄律师、汪久韬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