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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8-25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
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经核查,2021 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
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
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间,公司提供
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
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1,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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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此次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家银行担
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2020 年 4 月 29 日,公
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限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
    (2)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金
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1 日止。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前述担保额度内,
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按照公司及丝路蓝与相关银行合同约定为准,在前述期限内,
实际授信、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4)根据(3)的授权额度,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书》,为丝路蓝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
    (5)根据(3)的授权额度,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为丝路蓝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6,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
起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止。
    经核查,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 34,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6,000 万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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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募集资金 2022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及查
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
营的资金支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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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维满                   王义华                  肖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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