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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7-03-01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UNION POW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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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7)010005 号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董事会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理工光科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

对上述认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理工光科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

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理工光科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理工光科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武汉                           2017 年 2 月 28 日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

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

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

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

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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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理工光

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

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及员工道德修养、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法制

教育、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固

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政策、全面预算、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1.5%≤错报<税前利润的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1.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控制环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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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1.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5%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1.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是公司负面消息广泛流传,

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违规并被处罚;

        发现存在部分已经发生的重要业务未经适当授权;

        公司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本报告书共 4 页第 3 页
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签名〕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章〕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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