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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23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17-019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7年3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至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2日(星
期三)下午15:00
    3. 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鲁国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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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现场出席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15,33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36,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
公司股份15,33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
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2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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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1,1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本 议 案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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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许晶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
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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