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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14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理工光
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方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
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关于公司与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
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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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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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对燕 )                    ( 李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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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 伟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