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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2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17-07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
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星
期三)
    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 2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建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294,42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4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1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1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174,42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8.27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38,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4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38,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4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11,078,1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2%;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2,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61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5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94,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8,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62%;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8,1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1%;
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2,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612%;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许晶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