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8-03-1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理工光科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科
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光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
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及员工道德
修养、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法制教育、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
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政策、
全面预算、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
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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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1.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控制环境无效;
6)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
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
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
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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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3)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5)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是公司负面
消息广泛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违规并被处罚;
2)发现存在部分已经发生的重要业务未经适当授权;
3)公司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理工光科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关于理工光科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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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1)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
(2)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3)抽查会计账册、现金报销
凭证、银行对账单;(4)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5)调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6)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7)现场
检查内部控制运行和实施等途径,从内控环境、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控的
监督等多方面对理工光科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理工光科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有效的实施,公司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理工光科 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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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叶 强 方 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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