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8-03-1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8)010026 号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董事会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理工光科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
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理工光科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
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
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理工光科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理工光科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武汉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