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4-2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243 号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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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附件: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243 号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
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 2018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 2018 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
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
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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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
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洪勇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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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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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科
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光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和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
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及员工道德修养、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法制教育、风
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资金管理、财务报
告、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政策、全面预算、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财务报
告、合同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重大缺陷:错报≥
税前利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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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
润的 1.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控制环境无效;
■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
缺陷”的强烈迹象:
■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
影响;
■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重大缺陷:直接
损失≥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直接损
失<税前利润的 1.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
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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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是公司负面消
息广泛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违规并被处罚;
■发现存在部分已经发生的重要业务未经适当授权;
■公司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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