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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0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发行人”或“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6 年 11 月完成,持续督

  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
  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1
联系人                      叶强、方欣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证券代码                300557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联系人                  范洪汝
联系电话                027-8796013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0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尽职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
  风险和问题;
     2、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并出具推荐文件;
     3、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4、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5、组织完成发行人会后事项的核查和申报材料的封卷工作;
     6、组织完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路演、询价、定价和网上网下
  发行工作;
     7、组织完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工作并出具上市保荐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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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
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和资产评
估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


                                  3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完善并严
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
    综上,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
保荐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上述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
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
导工作。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理工光科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
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理工光科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
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事项


                                   4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叶     强                  方   欣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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