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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87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 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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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理工光科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理工
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编号:2020-057),该
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上述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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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方式及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
园路 23 号公司 1 号楼 1111 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0 年 11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董事长何
书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11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
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3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
份数 14,59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32%。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本所律师依赖其有
效性,未作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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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14,59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84%。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
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4,595,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84%。
                                                                 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有
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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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唐申秋




                                                  王   浩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