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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4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条                                          条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文                                          文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          范围为: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
     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          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
     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        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
     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          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
     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          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
     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        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
     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经          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经
第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第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十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       十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
四   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     四   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
条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条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          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
     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          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
     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          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
     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          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
     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          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
     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          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
     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住宅          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住宅
     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          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
     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        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
     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        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        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
     务;消防系统升级与改造。(依法须经        务;消防系统升级与改造。消防设施工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工程、
                展经营活动)。                 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建筑
                                               劳务分包;消安防系统监控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权激励;
二   并;
                                          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十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条   股份的;
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股份的活动。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   式之一进行:                         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二)要约方式;
十   (二)要约方式;                     十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五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五   可的其他方式。
条   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                                        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二                                        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事会会议决议。
十                                        十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六                                        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条                                        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                                        三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十                                        十
     纳股金;                                  纳股金;
九                                        九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条                                        条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转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发生前
                                               述情形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采取必要、合法的措施追回
                                               被占用、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有义务返还、恢复
                                               原状或赔偿;
                                               (六)向公司如实提供身份、地址、印
                                               鉴、签字,如有变动,及时告知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将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
第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
                                               (三)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转
四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四
                                               让;
十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十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
条   面报告                               条
                                               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
                                               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或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转移的情况。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八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十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十   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   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条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利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
     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        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
     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                                        第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一                                        一
     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百                                        百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
一                                        一
     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行为;
十                                        十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九                                        九
     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        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
条                                        条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        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
     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        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
     免于董事会审议。                          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
     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                                        第   (四)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
一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百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百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二   会会议;                             二   有价证券;
十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十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条                                        条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
                                               选;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第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第
                                               式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或
一   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   一
                                               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
百   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百
                                               召开前两日。
三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   三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
十   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十
                                               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四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四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条   议上做出说明。                       条
                                               议上做出说明。
第                                        第
一   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一名, 一     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一名,
百   其他党支部成员若干名。同时,按规定   百   其他党支部成员若干名。同时,按规定
四   设纪检委员。                         四   设纪检委员。
十                                        十
四                                        四
条                                        条
第                                        第
一                                        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百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百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六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六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
                                               核意见;
五                                        五
条                                        条
                                               公司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进
                                               行公司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第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二                                             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
百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〇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
     的信息。
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
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
                                               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                                          第
二                                          二
百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   百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
二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二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   十章确定的关联人。                     十   七章确定的关联人
三                                          三
条                                          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