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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7-06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的相关规定,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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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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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
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
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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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
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
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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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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