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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6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
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较强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
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
了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
形。

       六、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49,589.37 万元(含 49,589.37 万元)。中国信科集
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八、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认购对象中国信科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
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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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前,中国信科集团通过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 25.53%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与中国信科集团签订的《股份认
购协议》: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
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则中国信科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的
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则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信科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
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信科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授权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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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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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对燕 )                              ( 唐建新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朱 晔 )                             ( 危怀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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