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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
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薪
酬考核体系,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
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
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能够推动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进
行严格管理。我们同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反应公司
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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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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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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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对燕 )                              ( 危怀安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唐建新 )                             ( 朱 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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