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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022-10-22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沟通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证券交易所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会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将公开说明
原因。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将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证券投资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武汉理工光科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