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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
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要求,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
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2022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存在差异
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2022年度已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
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
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
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九、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
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十、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杨克
成先生、郭岭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
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谢敏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谢敏先生具
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
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其提名和聘任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谢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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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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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对燕 )                             (危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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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建新 )                             ( 朱 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