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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1-17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安泰       公告编号:2016-013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5 号批复核准,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7.5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16,08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5,221,329.3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80,858,670.6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出具大信【2016】第 3-0004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
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南洋商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   账户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号

   公司         中 国        信      696812172         24004.5        产业化基地建设

          民生银行      达 证                                         项目、巡查指挥

          成都分行      券 股                                         系统项目、运维

          营业部        份 有                                         服务体系建设项

                        限 公                                         目

                        司

   公司   南洋商业           信 4344700005590          5,003.50       高科技作弊防控

          银行(中      达 证                                         项目

          国)有限公    券 股

          司成都分      份 有

          行            限 公

                        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主办人粟建国先生、易桂涛先生可
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
确定)的,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保荐机构更
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
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保荐机构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方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