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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11月)2016-11-17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
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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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同时在五家以上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前向所有股东通知上
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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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中国
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公司上市后,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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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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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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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能有效
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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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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