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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016-11-17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
板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
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委托理财;

    (八)   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
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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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
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
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
目的。

    (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审批权
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所投资的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管理、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对子公司
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的初步审核、提供决策的方案,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办理投资出
资手续。

    (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营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
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
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对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论证。

    第七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
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应收集的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市场
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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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拟定投资初步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
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的投资决策范围之内行使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
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证券与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
等各相关性角度进行调研,并最终形成综合意见,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策程序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专题讨论决定。

    (二)董事会召开前十日,董事会秘书将待决策的文件和资料送达各位董
事,并收集董事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公司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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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
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年。

       第十三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评估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
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
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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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
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
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章 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部按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
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
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总经理
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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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
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每年定期(季度、中期、年终)向本公司报告经营情
况。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者依法接受本公司监事监督、财务监督和组织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出监事承担对所有投资本保值的监管责任。其基本职
权: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审查和评价财务、资产状况,经营
管理情况;评价经营者业绩,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
标准》协助所投资子公司完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
料、以及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和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示意注
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和不当的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在投资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决算结束后,要向公
司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的质询。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专人进行对外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
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实体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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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由总经理会同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
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
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
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
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及经
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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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
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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