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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2017年3月)2017-03-21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

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

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

相应报酬,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规定领取的薪酬。

    第四条 薪酬的构成

    (一)董事薪酬
    1、董事长薪酬为税前20-50万元/年;除董事长以外的非独立董

事薪酬为税前20-40万元/年,具体数额根据公司与董事的聘用合同确

定。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5-10万元/年,具体数额根据公司与

独立董事的聘用合同确定,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监事薪酬规定

       1、监事会主席薪酬为税前20-30万元/年;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

监事薪酬为税前10-20万元/年;

    2、对于监事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岗位的,根据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

    1、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

个人能力和经营业绩挂钩。

    2、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基本工资综

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

    3、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担任其他岗位的,根据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包含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以下简称“考核对象”),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进行绩效考核
与发放,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的绩效奖金于年度结束后统一发放。

    (二)绩效奖金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关键绩效指标等多方面。绩效奖金按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年度绩效奖金总额。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四)绩效奖金考核在年度结束时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一个月内,完成对考核对

象的年度考核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执行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对公司经营管理贡献情况等

进行评定,提出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奖金分配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

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考核

对象的薪酬的补充。

    (六)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经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考核对象薪酬标准可进

行调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新标准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奖金并
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

案。

    第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

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

标。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