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安泰   公告编号:2016-021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
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成
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17 日-2017 年 4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1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433 号西部

智谷 A 区 2 栋 8 楼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佳发安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2,515,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142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2,511,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35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了以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1.2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2,514,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3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4.《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4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5.《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83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52,51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83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和高堂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6
    1.《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