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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10-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安泰”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佳发安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5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7.56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5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 1,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 53,800,000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71,800,000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1,8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分配完毕,对公司股本总额无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71,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5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凌云、陈大强、成都德员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员泰投资”)、寇勤。共计 4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法
人股东 1 名。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凌云、陈大强、德员泰投资、寇勤承诺:自佳发安泰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佳发安
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凌云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
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峰、周俊龙、梁坤、覃勉、郭
银海、文晶承诺:本人在担任佳发安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佳发安泰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德员泰投资股东范翔龙、郭雯承诺:自佳发安泰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佳发安泰股份,也不由佳发安泰回购该等股份。另外,范翔龙、郭雯还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在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佳发安泰及其子公司离职,则本人
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发安泰股份。

    股东凌云、德员泰投资还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凌云、德员泰投资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
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陈大强承诺:在佳发安泰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
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
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最近一期末公司的每
股净资产值。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佳发安泰的股票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自然人股东凌云在履行上述承诺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应将遵守如下规定:
       若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公告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若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若拟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上述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9,333,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5%,
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6,698,5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
东 1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
序号        名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1      凌云              9,611,822     9,611,822        2,402,955    注1

 2      陈大强            9,611,822     9,611,822        7,201,822    注2

 3      德员泰投资        8,821,031     8,821,031        5,804,931    注3

 4      寇勤              1,288,860     1,288,860        1,288,860

        合计             29,333,535    29,333,535       16,698,568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 75%

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 1:股东凌云持有股份数量为 9,611,822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611,822 股,其中 2,68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凌云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做出的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2,402,955 股。

    注 2:股东陈大强持有股份数量 9,611,822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611,822 股,其中 2,41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201,822 股,上述质押状态股份解除质押后,则其持有的 2,410,000 股即可上市
流通。

    注 3:股东德员泰投资持有股份数量 8,821,031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 8,821,031 股,其中 3,016,1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5,804,931 股,上述质押状态股份解除质押后,则其持有的 3,016,100 股即可上
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
               53,800,000   74.93%                29,333,535   24,466,465     34.08%
件股份


首发前限售
               53,800,000   74.93%                29,333,535   24,466,465     34.08%
股份


二、无限售条
               18,000,000   25.07%   29,333,535                47,333,535     65.92%
件股份


人民币普通
               18,000,000   25.07%   29,333,535                47,333,535     65.92%
股
三、总股本     71,800,000   100.00%                    71,8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认为: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股份限售解除的股东均履行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佳发安泰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易桂涛




                        粟建国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