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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9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
升公司业绩。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
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
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为充分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
用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自有资
金及不超过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方
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自有
资金及不超过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廖中新)             (尹治本)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