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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1-23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的公司任职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相关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特此说明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