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安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3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18年1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163.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违规情形。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体现公司目前主营
业务状况,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及战略规划,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
公司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
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章程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
18,000万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使公司收益最大化,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授
权范围内参与国债逆回购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廖中新) (尹治本)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