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安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安泰 公告编号:2018-026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该议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
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余未变更
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相关准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
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 影响金额(元)
称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
持续经营净利润 76,510,575.47
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
相应调整。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 23,285.47
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 支出、资产处置收益
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
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修订
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