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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安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29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安泰      公告编号:2018-036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
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3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3 月 28 日—2018 年 3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3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433 号西部
智谷 A 区 2 栋 8 楼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佳发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2,866,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991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7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2,851,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70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了以下议案:
    (一)《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二)《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52,866,5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三)《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四)《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五)《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六)《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6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4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04%。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七)《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八)《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和高堂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