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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19-24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

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

公司本次实际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4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已完
成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事宜,授予股票后公司总股份由

139,524,600 股增加至 140,219,000 股。

    (二)根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以现有

总股本 140,21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同时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66,416,100 股。

    综上,公司现拟将注册资本由 139,524,600 元人民币,变更为

266,416,100 元人民币。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决定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

位许可”的行政许可,不再颁发新的许可证书,且公司持有的该类证

书有效期已过。公司根据上述决定及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对公司经营

范围进行修订。

    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

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

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

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修订后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
售及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

子产品的销售;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智能建筑

系统集成;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8]29 号),以及上述事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952.46 万元。                      26,641.61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
                                              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
        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
                                              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电
        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
                                              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
        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
 2                                            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
        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
                                              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
        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
                                              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共
        生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
                                              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共
                                              修;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第十九 条 公 司 股份总 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52.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6,641.6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3
        普通股 13,952.46 万股,其他种类股     为:普通股 26,641.61 万股,其他
        0 股。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4
    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5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会决议;因本章程 0 第(三)项、
    照本章程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决议。
6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7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公司股份。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8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 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9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授权委托书。
                                        托书。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特别决议通过: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0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股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提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
     名外,此后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会提名外,此后董事、监事提名的
     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
11
     含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董事、监   包含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                               票制。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〇 七条 董 事 会行使下 列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权: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
12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议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准。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算依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3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13   过上述权限的,或依照法律、法规、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应由股      过 500 万元;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决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万元;
     的公司总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出售资产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押事项。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可进一步对总    过 500 万元;
     经理作出授权,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细则中予以明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提供担保除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按照本章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公司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应遵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审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规定执行。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
                                    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委托理财、风
                                    险投资、证券投资的,均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须报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评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提供
                                    担保除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
                                             要求按照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及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应
                                             遵守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的规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
       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14                                          规定的除外。
       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审议同意。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 章 程 以 中 文 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15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商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工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此次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尚需提供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

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