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19-24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
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
公司本次实际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4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已完
成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事宜,授予股票后公司总股份由
139,524,600 股增加至 140,219,000 股。
(二)根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以现有
总股本 140,21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同时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66,416,100 股。
综上,公司现拟将注册资本由 139,524,600 元人民币,变更为
266,416,100 元人民币。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决定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
位许可”的行政许可,不再颁发新的许可证书,且公司持有的该类证
书有效期已过。公司根据上述决定及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对公司经营
范围进行修订。
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
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
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
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修订后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
售及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
子产品的销售;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智能建筑
系统集成;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8]29 号),以及上述事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952.46 万元。 26,641.61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
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硬件研制、
的商用密码产品(凭许可证有效期经
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电
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电子计算
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
机硬件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
2 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
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
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生
及技术服务,网络设备的研制、开发、
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共
生产、销售,安防设备的研制、开发、
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共
修;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修;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第十九 条 公 司 股份总 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52.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6,641.6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3
普通股 13,952.46 万股,其他种类股 为:普通股 26,641.61 万股,其他
0 股。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4
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5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会决议;因本章程 0 第(三)项、
照本章程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决议。
6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7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公司股份。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8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 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9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授权委托书。
托书。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特别决议通过: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0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股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提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
名外,此后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会提名外,此后董事、监事提名的
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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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董事、监 包含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 票制。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〇 七条 董 事 会行使下 列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权: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
12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议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准。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类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 算依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3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押事项。超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13 过上述权限的,或依照法律、法规、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应由股 过 500 万元;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决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定单项资金总额(或同类交易连续 12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万元;
的公司总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出售资产及用于公司筹资的资产抵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押事项。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可进一步对总 过 500 万元;
经理作出授权,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细则中予以明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提供担保除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按照本章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公司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应遵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审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规定执行。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
易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委托理财、风
险投资、证券投资的,均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须报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评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提供
担保除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
要求按照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及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应
遵守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的规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
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14 规定的除外。
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审议同意。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 章 程 以 中 文 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15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工商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工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此次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尚需提供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
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