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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19-063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

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6、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8、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9、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73,43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

总股本 140,21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故

董事会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调整。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调整方

法为: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派

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20.34-0.2)/(1+0.9)-0.18]/(1+0.9)≈5.48 元/股,预留部分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回 购 价 格

P=(15.17-0.18)/(1+0.9)≈7.89 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做相应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调整方

法为: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拟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数量 Q=10,500×(1+0.9)×(1+0.9)=37,905 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Q=7,000×(1+0.9)=13,300 股,共计 51,205

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2019 年 4 月 19 日实施了 2017 年、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且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拟回购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履行的

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

    2.《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

    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