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3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佳
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财务状况分析,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
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
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
购公司股份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要求),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
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63.006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淑)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段翰聪) (周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