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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发教育: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1-13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证券代码:30055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9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 9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 ................................................................................................ 11
  (三)结论性意见 ............................................................................ 11




                                                   2 / 1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佳发教育:指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成都佳发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佳发教育股票。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主管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佳发教育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元:指人民币元。




                                   3 / 12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佳发教育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
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对佳发教育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佳发教育的
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佳发教育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12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 12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监事
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
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6 / 12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6、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8、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9、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2,605 股,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2%。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266,416,100 股变更为 266,353,495 股。
    12、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7 / 12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手续。
    13、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14、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发教育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8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具体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
  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为 2018 年 2 月 1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除限售条件。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9 / 12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东的净利润 61,776,557.11 元为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
                                             数,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期的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
                                             东的净利润为 205,032,981.10 元、
数,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股份支付费用为 6,494,386.80 元,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
                                             则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
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
                                             211,527,367.90 元,实际达成的净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利润增长率约为 242.41%,高于业
据。
                                             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64 名激
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励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
                                             优秀,本期个人层面系数(N)均为
系数(N)为 100%,80%,60%和 0%,即:
                                             100%。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64 名激励对象所涉

                                       10 / 12
            263.00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4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3.0065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6%。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售的    第三期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第三期实际解除
 激励对                          制性股票       限制性      限售的限制性                        限售的限制
                     职务                                                  限售的限制性股
 象姓名                            数量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覃勉         董事/副总经理       108.3        75.81           32.49           32.49               0
  文晶         副总经理/董秘       43.32        30.324         12.996           12.996              0
  虞良            副总经理         21.66        15.162          6.498           6.498               0
 吴灿彪           副总经理         21.66        15.162          6.498           6.498               0
部门主管及业务骨干(60人)       681.7485      477.224        204.5245         204.5245             0
          合计(64人)           876.6885      613.682        263.0065         263.0065             0
                注:1、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分别实施了 2017 年和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其中两次权益分派均涉及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涉及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5 股。上述表中的数据均为转增后股数。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的虞良、吴灿彪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被公司聘任为副
            总经理。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发教育和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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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发安
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2 日